冀财资(2016)48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现就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职责,力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完善“财政部门一主管部门一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强化省财政厅综合管理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应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指导监督,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是强化主管部门具体监管职能。省级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确保所有资产全部纳入监管。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省地税局、省监狱管理局、省高速交警总队等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办理其所属市、县级单位(支、大队)资产审批事项,并由省级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是落实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应当加强内控管理,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省级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简政放权,修订资产审批事项权限,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行政单位的资产使用、处置等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权限进行审批。
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以科学、合理地支撑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为目标,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
l、按照我省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出资新设国有企业。
2、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
3、省级事业单位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lOO万元以上(含lOO万元)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不含6个月以内的出租出借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lOO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以及6个月以内的出租出借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4、垂管部门省级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所属市、县级单位资产审批事项,由省级部门审核批准,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5、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
1、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
2、省级事业单位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报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置换等处置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对于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垂管单位省级部门资产处置事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所属市、县级单位资产审批事项,由省级部门审核批准,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货币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审批。
3、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建立健全资产收入收缴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收支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按照我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以管资本为主,鼓励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按照《河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冀财企[2011]133号)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财政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省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避免管理空白或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为做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